(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耀良与纪尉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987号原告周耀良。委托代理人周艳。被告纪尉丽。原告周耀良与被告纪尉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耀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艳、被告纪尉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耀良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四村XXX号XXX室,被告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四村XXX号XXX室。被告在正对原告客厅窗户两米左右外墙处违规安装了两部1.5P空调外机。原告多次向相关单位反映,居委会等上门查看后提出了整改意见,被告并未整改。被告也拒绝了居委会等提出的调解方案。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移除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四村XXX号XXX室外墙上违规安装的两部空调外机,恢复外墙原状。被告纪尉丽辩称,被告确实在正对原告客厅窗户的外墙上安装了两台空调外机,当时安装空调时安装工人说安装两台空调不会影响原告,而且小区内其他住户也在同样的位置安装了空调外机,所以被告就安装了两台空调外机,被告认可安装的两台空调如果同时运转确实对原告造成了影响,考虑到实际情况,被告同意移除靠近外墙内侧的一台空调外机。经查明,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四村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四村XXX号XXX室业主。原告客厅窗户对应被告外墙,两者间距最近处约2米。被告在外墙上安装了两台空调外机。原、被告小区居委会对此事曾组织调解但协商未果。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原告同意被告移除靠近内侧的1台空调外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登记簿、照片、信访处理意见书、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且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以不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为限。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安装在外墙的空调外机距离原告客厅窗户间距较近,且在安装时也未征得原告同意,如果被告启动两台空调会对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被告对此应以不妨碍相邻原告的日常生活为准进行整改。现原、被达成一致,原告同意被告移除靠近内侧的一台空调外机,双方意思表示与法无悖,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被告作为邻居,双方互有容忍的义务。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共同营造团结和睦的邻里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移除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四村XXX号XXX室外墙上靠近内侧的一台空调外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纪尉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陆建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