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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卢祖燕、杨绍华等与韦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卢祖燕,居民。原告杨绍华,居民。被告韦凤英,农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卢祖燕、杨绍华与被告韦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东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卢祖燕、杨绍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9日,被告韦凤英因资金不足向原告杨绍华借款15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月息按5%计算。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于2014年6月2日支付利息150元,对本金15000元及利息15150元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不归还;2013年7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卢祖燕、杨绍华借款5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20天,每天利息10元计,期限过后被告均拒绝归还借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据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原告杨绍华借款15000元,月息以5%计算的事实,于2013年7月26日向原告杨绍华、卢祖燕借款5000元,每天利息10元计的事实;证据三、付息依据,证明2014年6月2日被告付息150元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由于被告不到庭参与质证,本院视为被告自动放弃其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告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6月19日被告罗世忠、韦凤英因生意资金不足而向原告杨绍华借款15000元,并约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月息按5%计,被告当天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韦凤英于2014年6月2日支付利息150元,尚欠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偿还。2013年7月26日被告罗世忠、韦凤英再次向原告卢祖燕、杨绍华借款5000元,约定使用20天,每天利息10元计,借款期限过后被告均没有按期还款,被告罗世忠于前年病故,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韦凤英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罗世忠、韦凤英向原告卢祖燕、杨绍华借款5000元及向原告杨绍华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立写给原告的借条为凭,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被告罗世忠已病故,其财产和债务由罗世忠的妻子韦凤英继承和承担,对原告的起诉请求由被告韦凤英承担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当时约定支付利息按5%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原告请求利息按月息5%计算本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凤英归还原告卢祖燕、杨绍华借款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韦凤英归还原告杨绍华借款1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扣除被告支付的150元);本案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被告韦凤英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8元(款汇,开户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账号:73×××2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黄庆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黎东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