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黄炜、朱桂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黄炜,朱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向东。被执行人:黄炜。被执行人:朱桂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炜、朱桂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炜、朱桂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3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8元,以上款项共计30883元。但被执行人黄炜、朱桂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炜、朱桂芳银行存款308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