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伟生与绵阳万安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达红、王彦、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生,绵阳万安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达红,王彦,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刘伟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章梅,女。委托代理人邱成培,男。被告绵阳万安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恩。被告达红,男,回族。委托代理人向奉熬,。被告王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昌佩,男。被告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畅。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生与被告绵阳万安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达红、王彦、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27元,由原告刘伟生承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俊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