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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孟云宏与法金龙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云宏,法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167号申请人孟云宏。被执行人法金龙。申请人孟云宏与被执行人法金龙合同纠纷一案,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易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法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孟云宏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给付申请人孟云宏借款7000元、受理费250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7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法金龙现在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孟云宏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法金龙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孟云宏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1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侯 云审判员  吴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绍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