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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廖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115号申请人余某某,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廖某某,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苟某,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荣刚。申请人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廖某某、被申请人苟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某某、被申请人苟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余某某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某某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胡文隽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某某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唐科坤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某村新某幢某某#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廖某某、被申请人苟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余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某某号房屋;三、查封登记于胡文隽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某某号房屋;四、查封登记于唐科坤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某村新某幢某某#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