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某,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孙某甲,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