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某,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孙某甲,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