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行审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审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启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县计生局法规股干部。委托代理人向磊,男,孟溪镇计生办依法行政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农业户口,1989年08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农业户口,1990年07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1日以松卫计征申字〔2015〕171号非诉申请审查执行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松卫计征决字[2015]106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以对被执行人的催告期未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松卫计征申字〔2015〕171号关于松卫计征决字[2015]106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00元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松卫计征申字〔2015〕171号关于松卫计征决字[2015]106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00元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谭小英人民陪审员 何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