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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9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粤与林启生权属、侵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94、95号申请执行人刘智新(94号案),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谢粤(95号案),新加坡籍。被执行人林启生,香港居民,证件号R284807()。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林启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智新赔偿人民币13900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确定被执行人林启生应向申请执行人谢粤赔偿177000元新加坡币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小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