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一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杨景付与王秀兵、万发镇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付,王秀兵,梨树县万发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重字第3号原告杨景付,男,193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身份证号220322193209127571.被告王秀兵,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身份证号220322197108257615.被告梨树县万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姚德良,镇长。委托代理人冯树洋,万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付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高 颖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颜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