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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杨景付与王秀兵、万发镇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付,王秀兵,梨树县万发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重字第3号原告杨景付,男,193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身份证号220322193209127571.被告王秀兵,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身份证号220322197108257615.被告梨树县万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姚德良,镇长。委托代理人冯树洋,万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付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高 颖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颜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