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伍园林,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就离婚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张守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