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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伍园林,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就离婚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张守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