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立敏申请执行王继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敏,王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敏,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王继平,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敏与被执行人王继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21号及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继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继平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元。本院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立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继平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21号及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梁洪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