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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潘映华与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映华,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潘映华。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映华与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映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映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潘映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沫二○一五年九月七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