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薛毅与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毅,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507号申请执行人薛毅,女。被执行人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薛毅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06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