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709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付某某,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向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