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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许骏与宜城市郑集镇郭海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397号原告许骏,农民。被告宜城市郑集镇郭海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黄富林,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骏诉被告宜城市郑集镇郭海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骏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