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陈永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190号罪犯陈永,男,1989年3月1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农民,住该县勺窝乡对门村*组,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黔纳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于2009年10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