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明忍与张文正、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忍,张文正,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3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明忍,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欢欢,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文正,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住所地潼关县和平路南段72号。负责人李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玉,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伟利,陕西金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金水路十字西南角北欧青年城二栋3层。负责人夏德孝,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寒斌,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明忍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正、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明忍与被上诉人张文正、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张明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明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剩余874元退还上诉人张明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