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琼与耿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耿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702号原告张琼。被告耿千。本院受理原告张琼诉被告耿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