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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琼与耿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耿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702号原告张琼。被告耿千。本院受理原告张琼诉被告耿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