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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五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伊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伊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宜阳县。被告伊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伊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伊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