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忠祥与王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祥,王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599号原告:陈忠祥,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少华,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祥诉被告王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祥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少华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少华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玉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