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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朱秀云与王慧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云,王慧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212号原告朱秀云。被告王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云与被告王慧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朱秀云承担。审判员  刘红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