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康普斯机电有限公司与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01号原告珠海市康普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洪振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6349。系原告员工。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吕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康普斯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康普斯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康普斯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4元,由原告珠海市康普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