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卢学广与张惠妍、崔结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广,张惠妍,崔结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卢学广,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委托代理人:老伟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系原告的配偶。被告:张惠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崔结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宇、康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老伟玲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惠妍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3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到2014年2月5日止。被告张惠妍在借据上承诺如到期未能还款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张惠妍已支付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的利息,其后的利息未支付,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被告崔结连自愿作为被告张惠妍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张惠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决:1.被告张惠妍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从2014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7日的利息为9143元;2.被告崔结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被告张惠妍在借款期限内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共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利息,2014年2月5日至同年4月4日期间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证据。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惠妍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崔结连为被告张惠妍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2月5日,被告张惠妍、崔结连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被告张惠妍向原告借到现金4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即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2月4日止,如到期未能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崔结连自愿为被告张惠妍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等。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惠妍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原告确认被告张惠妍在借款期限内支付了4000元,2014年2月5日至同年4月4日期间支付了2000元,此后未归还过任何款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没有约定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因此借款期限内不应计算利息,被告张惠妍已支付的借款期内的利息4000元应作本金扣减,则至2014年2月4日止被告张惠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本案借款期限于2014年2月4日届满,被告张惠妍未依约还款,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经计算,以36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5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为1321.6元,被告张惠妍已支付2000元,多出的678.4元应抵扣本金,故至2014年4月4日止被告张惠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321.6元,应如数归还予原告。被告张惠妍至今未向原告还清借款,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故被告张惠妍应支付以实欠借款为本金从2014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崔结连自愿为被告张惠妍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对被告张惠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惠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5321.6元并支付以实欠借款为本金从2014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卢学广;二、被告崔结连对被告张惠妍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卢学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2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6.07元,两被告负担902.5元,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