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靳兴华与马传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兴华,马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靳兴华。被执行人:马传国。本院在执行靳兴华申请执行马传国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传国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传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