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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靳兴华与马传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兴华,马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靳兴华。被执行人:马传国。本院在执行靳兴华申请执行马传国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传国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传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