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瞿仲义与张玉华、江苏明星特种钢铸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仲义,张玉华,江苏明星特种钢铸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557号原告瞿仲义。被告张玉华。被告江苏明星特种钢铸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晓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仲义与被告张玉华、江苏明星特种钢铸件制造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仲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