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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与李明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李明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687号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3村。经营者徐继兴,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山,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李明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