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廷国与梅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国,梅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李廷国,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佟桂芳,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成,系辽宁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玉林,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彬,系本溪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秋文,系本溪市溪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国诉被告梅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零四十八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二十四元,由原告李廷国负担。审 判 长 杨雨春审 判 员 杨 文代理审判员 张慈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媛媛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