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6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秀林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843号罪犯陈秀林,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初中毕业,住福建省永泰县,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作出(2010)嘉善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秀林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35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干警楼寅、陈新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秀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秀林在服刑期间,履行罚金1500元。本考核期内消费达5840.31元,履行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本考核期内消费、罚没款专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秀林在服刑期间,对财产刑有能力部分履行而不积极履行,属不认罪悔罪,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林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