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范秀清诉被告任仕艳、于占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清,任仕艳,于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2209号原告范秀清被告任仕艳被告于占文原告范秀清诉被告任仕艳、于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惠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秀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仕艳、于占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秀清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任仕艳于2015年1月24日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我借款2万元,并为我出具了借条一枚。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任仕艳、于占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任仕艳于2015年1月24日由案外人于子君担保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3月10日之前偿还,如逾期不还,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四倍计息偿还”,被告任仕艳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枚、婚姻记录表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因此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任仕艳、于占文应负清偿借款并按双方约定给付利息的义务,故二被告应该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给付此款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仕艳、于占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秀清借款2万元及此款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