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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秀山与杨延安、张道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山,杨延安,张道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603号申请人王秀山,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杨延安,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道莲,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秀山与被申请人杨延安、张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秀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延安、张道莲的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延安、张道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冻结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永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