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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宝鸡市凌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力都经典文化艺术演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凌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力都经典文化艺术演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凌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凌华。被执行人陕西力都经典文化艺术演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凌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力都经典文化艺术演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457.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