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龚庆华与罗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龚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