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金琼申请执行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琼,刘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琼,女,汉族,生于1955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刘彪,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金琼申请执行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彪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将被执行人刘彪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冠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