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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安法执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廖选春与谢焕秀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选春,谢焕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安法执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廖选春,务农。被执行人谢焕秀,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安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焕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天心支行60×××81账户内有存款5827.3元、62×××71账户内有存款582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焕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天心支行60×××81账户内的存款3250元。冻结被执行人谢焕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天心支行62×××71账户内的存款3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永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