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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南宁家代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唐辉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南宁家代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滨湖路。法定代表人韦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潇潇,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辉军。委托代理人陈振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宁家代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辉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家代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家代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宁家代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蒋蕴杰人民陪审员黄思霞人民陪审员贾颜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曾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