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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忠妹、李某甲、李某乙、李学银、付有君与资中县诚信发物流有限公司、绵阳力马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吕忠妹,女,生于1978年11月7日,汉族,住郫县。委托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女,生于2006年1月7日,汉族,住郫县。法定代理人吕忠妹,女,生于1978年11月7日,汉族,住郫县。(系李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乙,女,生于2013年4月17日,汉族,住郫县。法定代理人吕忠妹,女,生于1978年11月7日,汉族,住郫县。(系李某乙之母)委托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银,男,生于1960年4月20日,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有君,女,生于1960年5月16日,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中县诚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南三项77号2号楼1-1-4号。法定代表人王卫英,该公司经理。被告绵阳力马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金祥南路口B幢。法定代表人刘泽民,该公司经理。原告吕忠妹、李某甲、李某乙、李学银、付有君与被告资中县诚信发物流有限公司、绵阳力马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依法告知原告限期缴纳诉讼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吕忠妹、李某甲、李某乙、李学银、付有君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加跃人民陪审员  刘志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