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与被告方琳、姜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方琳,姜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876-1号原告:李华。委托代理人:马玉其,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琳。被告:姜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方琳、姜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方琳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一环东路南侧建国路西侧华源博瑞新村39幢1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065334号,面积101.65平方米)的房产,被告方琳所有的新A622**号“通用﹒别克君越”牌轿车进行保全。原告李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小区1栋12层12F写字间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43668**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方琳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一环东路南侧建国路西侧华源博瑞新村39幢1单元1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65334号,面积101.65平方米)的房产手续;二、依法查封方琳所有的新A622**号“通用﹒别克君越”牌轿车的车辆手续;三、依法查封李华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小区1栋12层12F写字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43668**号)的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丽加克热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