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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叶伟森、安丽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叶伟森,安丽思,叶伟金,覃献兰,叶肇聪,姚佩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被执行人叶伟森,男,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安丽思,女,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叶伟金,男,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覃献兰,女,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叶肇聪,男,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姚佩言,女,汉族,住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叶伟森、安丽思、叶伟金、覃献兰、叶肇聪、姚佩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21440.75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丽思的银行账户3215.06元。并到土地登记部门、房屋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企业登记部门、有关金融部门进行调查或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四查”及执行情况,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映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