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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东平与林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郭东平,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宗宝,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平与被告林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东平以被告林宗宝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平撤回对被告林宗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张育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林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