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东平与林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郭东平,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宗宝,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平与被告林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东平以被告林宗宝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平撤回对被告林宗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张育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林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