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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西和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和,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753号原告张西和,农民。被告张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和诉被告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保全费470元,共计9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