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金方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金方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87-2号原告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路口东北角商业楼3楼。法定代表人刘朋,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金方。本院在原告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方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告王金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告王金方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恩厚人民陪审员  牛 杰人民陪审员  任寿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