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新民初字第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明军与毛广前、卞文浩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军,毛广前,卞文浩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318号原告陈明军。委托代理人何广寿。被告毛广前。被告卞文浩。原告陈明军与被告毛广前、卞文浩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明军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明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斯武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蒋浩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