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浒山万荣针织服装厂与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姚圣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慈溪市浒山万荣针织服装厂,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东桥村。负责人胡伯方,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朱峰,扬州市广陵区杭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工业园三星路**号。投资人姚圣宏。被告姚圣宏。共同委托代理人暨被告陈英。原告慈溪市浒山万荣针织服装厂与被告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姚圣宏、陈英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溪市浒山万荣针织服装厂的委托代理人朱峰,被告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姚圣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暨被告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慈溪市浒山万荣针织服装厂诉称:原、被告系生意伙伴。2013年4月15日对账,被告截止2013年3月31日欠原告货款计47412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74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欠条。被告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姚圣宏、陈英共同辩称:原告陈述情况属实,被告欠原告货款47412元尚未归还,被告现无力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姚圣宏、陈英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被告陈英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人姚圣宏,欠胡伯方万荣针织服装厂货款,合计人民币47412元”,欠条上有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盖章。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对原告的诉求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7412元的诉求,原告提供了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姚圣宏、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浒山万荣针织服装厂货款474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3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986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