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孙凤荣、邱爱华等与天等县人民医院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凤荣,邱爱华,邱荣来,邱荣苗,天等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6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凤荣。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爱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荣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荣苗。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春林,广西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莹,广西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恪,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孙凤荣、邱爱华、邱荣来、邱荣苗因与被申请人天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凤荣、邱爱华、邱荣来、邱荣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家杰代理审判员 麦 青代理审判员 熊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品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