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文祥、崔春先与张增顺、张增芬、张育芬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祥,崔春先,张增顺,张增芬,张玉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张文祥,住址:唐县。原告崔春先,住址:唐县。被告张增顺,住址:唐县。被告张增芬,住址:定州市。被告张玉芬,住址: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祥、崔春先诉被告张增顺、张增芬、张玉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祥、崔春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祥、崔春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祥、崔春先撤回对被告张增顺、张增芬、张玉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祥、崔春先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会元人民陪审员 马伟才人民陪审员 马文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