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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文祥、崔春先与张增顺、张增芬、张育芬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祥,崔春先,张增顺,张增芬,张玉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张文祥,住址:唐县。原告崔春先,住址:唐县。被告张增顺,住址:唐县。被告张增芬,住址:定州市。被告张玉芬,住址: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祥、崔春先诉被告张增顺、张增芬、张玉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祥、崔春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祥、崔春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祥、崔春先撤回对被告张增顺、张增芬、张玉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祥、崔春先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会元人民陪审员  马伟才人民陪审员  马文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