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白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5458。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白某先后五次进入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村附近农户的家中,盗窃农户饲养的鸡、鸭和微波炉等家禽及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携带1个麻袋来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村糖厂附近,从围栏处爬进被害人郑某家中的菜园里,将鸡舍里饲养的3只母鸡放进麻袋里,随即离开。当天,被告人白某将盗得的3只母鸡卖给红旗镇便民市场经营家禽档口的蔡某,获利人民币130元。2.2015年4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再次用同样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郑某家中,在鸡舍内盗得2只母鸡、1只母鸭。事后,被告人白某销赃获利人民币110元。3.2015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第三次进入被害人郑某家中,从其客厅里盗得1台白色格兰仕牌微波炉,事后在三板村申南废品收购站处销赃,获利人民币20余元。现涉案微波炉已被追回。经鉴定,涉案被盗微波炉价值人��币104元。4.2015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携带1个麻袋来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村路边,爬进被害人梁某养鸡的围栏里,盗走3只公鸡后离开。当天,被告人白某将盗得的公鸡卖给蔡某,得款人民币80余元。5.2015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将被害人覃某散养在平房后面的2只母鸡盗走,后又将其养在香蕉园内的1只母鸡盗走。当天,被告人白某将盗得的母鸡卖给红旗镇便民市场经营家禽档口的温某,得款人民币88元。2015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来到红旗镇××村,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家中的香蕉园准备偷鸡时被被害人陈某乙等人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白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白某亦无异议。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丙、郑某、梁某、覃某的陈述;2.被告人白某的供述;3.证人陈某甲、温某、蔡某、何某的证言;4.到案情况说明;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7.现场照片;8.鉴定意见:珠价鉴(2015)27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白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继续追缴涉案被盗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 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