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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麦青与周员桥、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青,周员桥,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麦青被执行人:周员桥被执行人:杨敏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员桥、杨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麦青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麦青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周员桥、杨敏一直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其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员桥、杨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麦青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