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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三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树脂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自贡市龙光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树脂厂破产管理人,自贡市龙光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自贡市树脂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竹棚子路137号。负责人周杰。被告自贡市龙光塑料厂,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树脂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自贡市龙光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树脂厂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树脂厂破产管理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树脂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树脂厂破产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马超审 判 员  张俊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