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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长才与毛伦刚、刘琼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才,毛伦刚,刘琼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才,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伦刚,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琼英,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上诉人刘长才因与被上诉人毛伦刚、刘琼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15)冕宁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长才以“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人要参加诉讼,申请撤诉后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长才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长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元,本院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刘长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庆华审判员  陈慧玲审判员  姜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 亚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